稅法規定,每年1月1日~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指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上述減除費用,指在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中的扣除標準,即人們常說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繳個人所得稅”。附加減除費用,主要適用于外籍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是,中方員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3500元,而外籍員工則扣除4800元(3500+1300)。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均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5.財產租賃所得。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
6.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上述所得的統計口徑,均為納稅人于當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實際取得的所得,而不論所取得的是所屬何時的所得,如補發往年、預發下年等。往年預發當年、以后年度補發當年等收入,均不計入當年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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