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許可機關獲得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請人經營地工商所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
。ㄒ唬┕ど趟芾砩暾埢蛘呤盏缴霞壒ど绦姓芾砭值闹付ê瞬橥ㄖ,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經營現場實地核查; 。ǘ┈F場核查由工商所長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地、設施、人員、制度等條件進行現場核查; 。ㄈ⿲ξ催_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撤銷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ㄋ模⿲洭F場核查,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報告書》,由核查人員、所長或副所長簽署意見,連同申請受理材料一并報審核機關審核。
食品流通許可重點核查內容:
1、食品經營場所是否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它污染源距離超過25米(含25米);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2、食品經營場所是否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是否有單獨的場所或以隔開物相分離; 3、食品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是否整潔、衛生。 4、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貨架等設備設施;經營散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等設備;經營冷藏食品的是否具備冷藏箱(柜)等設施。 5、申請以批發形式經營的,是否具備相應存儲條件。 經現場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員簽署"現場條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核準人核準"的意見;現場條件可經改正后能夠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現場條件完全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
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進行審核,自接受工商所審查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證申請的,工商所或審核機關應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重點審查內容為: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填寫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使用鋼筆或簽字筆(藍色或者黑色) 2、申請人名稱是否與《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一致; 3、申請許可證的住所(經營場所)是否具體明確,與所提交的使用證明標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經營場所應當具體核定到門牌號,核定為XX市(縣XX區(鄉鎮)XX街(路)、村XX段XX號",并與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門牌號相一致。 多家企業使用同一門牌號的經營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建筑物為平面圖的地址分割方位圖示。 4、是否提交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粘貼) 5、委托申請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6、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7、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8、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是否提交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設施及工具清單; 10、應當進行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審查人員要與原件核對,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戳記,由申請人簽字予以確認。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
審核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流通許可證件交由受理工商所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 審核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發證人員應當對制作的許可證正、副本與核準的事項進行檢查后發放。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許可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明和《準予許可通知書》領取許可證。
了解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詳情,請撥打銘喜服務熱線:400-081-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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