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內地的稅收征收原則完全不同,香港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必須在香港交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香港以利潤來源地原則征收稅收的政策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 香港稅務局一九九八年起對公司利潤征稅的準則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征稅。只有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征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例如美國和加拿大,采用不同的征稅準則,與香港采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征稅。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并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3、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4、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并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于香港,而該單位又無在海外設立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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