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3.《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4.《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1.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申報材料 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填寫指南相關要求。
四、《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程序 1.申請 >>> 2.受理 >>> 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 4.決定 >>> 5.許可證頒發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五、《餐飲服務許可證》受理時限 1.審批時限 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為20個工作日作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許可證頒發時限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了解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詳情,請撥打銘喜服務熱線:400-081-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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